申请执行人:
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已在诉讼中得到确认,但在执行中能否得以实现,仍存在风险。因为权利得到司法确认并不等于权利必然实现。执行风险源于权利人在社会、民商事活动中的风险。权利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权利人举证的效果等因素。强制执行的本质是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法院提供给权利人的一种公力救济方式,并不是为实现债权而提供的保证。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执行实践中常见的几种风险告知如下:
1.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两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风险
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不能提供,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3.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权利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被执行人及由其扶养、抚养、赡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法律禁止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4.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权利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如具体的地址、通讯联系方式等。如不能提供,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5.中止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若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中止执行: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6.终结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依法终结执行:
(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3)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7.多个有权机关对同一财产执行的风险
权利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或者本院查证的被执行人财产已经被其他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致使对该财产无法执行或者延迟执行的风险,由权利人承担。
8.委托执行的风险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一审法院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所以即使权利人选择了申请一审法院执行,仍然有可能最终执行的法院是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
9.裁判文书上网
生效的裁判文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在互联网公布。
鉴于以上执行风险,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权利人可以选择执行和解,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或执行风险,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