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别 | 审理期限 | 备注 | |
刑事 | 公诉、自诉且被告人被羁押的 | 2个月,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自诉且被告人未被羁押 | 6个月 | ||
简易程序 | 20日 | 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 |
二审 | 2个月 |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
民事 | 一审普通程序 | 6个月 |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简易程序 | 3个月 | 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 |
特别 | 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 |
二审 | 3个月(判决) |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
30日(裁定) | |||
行政 | 一审普通程序 | 6个月 |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简易程序 | 45日 | ||
二审 | 3个月 |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