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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
  发布时间:2021-02-19 15:26:54 打印 字号: | |

案件类别

审理期限

备注

刑事

公诉、自诉且被告人被羁押的

2个月,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自诉且被告人未被羁押

6个月


简易程序

20

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二审

2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

一审普通程序

6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

3个月

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特别

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二审

3个月(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0日(裁定)


行政

一审普通程序

6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

45


二审

3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责任编辑:开平法院